联系方式

  • QQ:99515681
  • 邮箱:99515681@qq.com
  • 工作时间:8:00-23:00
  • 微信:codinghelp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代写Report代写Report

日期:2021-03-22 11:00

一、网络文学平台的界定

网络文学是指通过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的手段作为其作品主题的表现形式,以网上创作为手段,供网民阅读或其他用途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其他类型作品中包含的文学创作部分,而网络文学平台则是作为网络文学的互联网发表平台和传播媒介。

二、过滤义务的定义

对于网络文学平台的过滤义务最早要追溯到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但依旧未明确规定平台方的主动审查义务。也即以网络文学平台为例,我国目前的过滤义务大体上,平台不能对网络用户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而应当以“通知—删除”模式下进行审查,同时也只有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时,才能认定该提供商一同构成侵权。我国目前网络文学平台过滤义务大体上有两个方向。

(一)网络文学作品版权问题的过滤义务。

在传统“避风港原则”下,平台方主要以“通知—删除”模式作为抑制盗版版权问题的主要方式。但随着近些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此前以对应互联网初步发展的“避风港原则”已经有较长时间为作出改变与创新,也就导致此规则下的“通知—删除”模式已经愈发显得效率低下且费用高昂,从中国社会科学网公布的信息来看,2018年阅文集团驻站作者数量已突破730万,作品已达1070万部,平均月活用户增长已达2.135亿,在如此庞大的基数压力下,“通知—删除”模式其高昂的人工成本费对于像腾讯、网易等版权方来说或许可以承受,但对于中小型版权方或是创作者一方来说,成本无疑是过于高昂的。

(二)对于网络不良信息的过滤也是网络文学平台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自2011年开展“净网”行动以来,从广东广州“烟雨红尘”小说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浙江温州“翠微居小说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再到有关部门要求“晋江文学城”等网络文学平台对站内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情况立即进行整改。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一方面,一些不良信息通过技术手段隐藏得更加隐蔽,需要花费更大的审核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不良信息的界定,除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所规定的之外,还有很多是处在不良信息与正常信息之间的“灰色地带”,对于此类信息如何界定,依旧需要相关法律的细化与完善。

三、过滤义务视角下各方义务分配

(一)过滤义务视角下网络文学平台的义务。

在构建网络文学平台的过滤义务之前,笔者需要明确本文所指的过滤义务并非行政法上的强制性履行义务,而是作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注意义务。即网络平台并不因没有尽到过滤义务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仅仅在实际损害发生后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这一定性将有助于过滤义务在商业上形成一种较为有效率的运作模式,网络文学平台可以权衡采取技术过滤措施以及承担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责任之间的成本与效率,对于那些侵权可能性较小的文学作品,以成本更低的“自甘冒险”策略代替需要投入大量成本的技术过滤措施。

过滤义务视角下网络文学平台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平台方应著作权人的请求或根据该上传作品相对于对平台内存在的作品进行侵权风险评估,对版权作品进行索引分析并基于文本基因比对,将平台内版权文学作品作为基因母库,提取文本的关键特征或剧情套路建立特征信息库。二是通过建立版权作品特征信息库将用户上传的作品与库内的作品内容进行整体比对,考量侵权风险,进而决定是否阻止或删除该用户的传播或访问行为。

这样的过滤义务运行模式在目前已被中外的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所采用,例如Youtube网站就已建立正版作品数据库,然后实时扫描用户在网站上发布的作品。网站一旦发现用户传播的作品与正版作品数据库里的作品相同或者高度类似,则立即通知著作权人,与平台处理不同的是,Youtube是让著作权人决定如何处理该用户上传的内容。著作权人可以选择静音(如果背景音乐侵权)、屏蔽整个视频(如视频内容抄袭)、许可继续使用并获得广告等其他依据作品所得收入分成、追踪视频的后续浏览统计与传播范围并以此作为具体侵权损失数额计算等多种方式进行维权。尽管国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随着作品的自动识别与比对技术以及作品版权数据库技术的不断发展,如腾讯公司已从2015年开始建立以保障公众号作者合法权益以及提倡微信公众账号内容原创为目的的原创声明制度,和已被国内学术界广泛运用的中国知网的学术作品查重系统,都是过滤义务运行模式在我国的运行与发展。

(二)过滤义务视角下著作权人的义务。

网络文学平台的过滤义务原则上应以著作权人的请求而产生,要求平台在未收到著作权人的请求前便对其数据库内的所有版权作品进行过滤是不合理且不现实的。一方面,这会导致网络文学平台的过滤义务无限膨胀,最终让其无法承受其成本。另一方面,一般情况下网络文学平台也并不知道其平台中的那些作品有被侵权的风险。在目前的很多网络文学作品抄袭案件中,被抄袭的作品在案件发生前只是岌岌无名的作品。

著作权人在向网络文学平台申请对其作品进行事前的过滤时,应当提供已经获得版权授权的用户的相关信息,以便其设立许可传播或访问的白名单,如果版权作品过滤系统发现白名单以外的用户传播相关作品,则自行阻止该用户公开传播或通知著作权人并依其决定处理侵权作品。著作权人还应当就授权信息的变动及时告知网络文学平台,让其对用户白名单进行更新,以防止受损害的被授权人对过滤系统的使用提出挑战。

为防止著作权人随意请求过滤义务而给网络文学平台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为分担内容识别及过滤系统的成本,可以规定著作权人在申请过滤义务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即将过滤措施的运行成本内部化。由于过滤义务能够让著作权人直接受益,因此让其承担一部分成本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时也能够使著作权人权衡侵权风险和过滤成本,降低其随意申请的意愿。因此过滤义务履行的合理规则应当是以著作权人提出申请为版权服务商作为义务来源,即只有著作权人提出申请,网络服务商才有义务过滤版权作品。著作权人在申请时,应当由著作权人一方作为初步证据的提出主体,如著作权人可提供可供版权过滤系统识别的作品,或直接提供侵权作品的初步侵权证据。

四、过滤义务与现行制度的衔接

我国在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解决网络版权侵权义务,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需要承担一般注意义务,不需要更进一步地主动审查,与先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相比基本相同。因此,要设立网络文学版权过滤义务,就需要与现行的制度进行衔接,欧盟在2019年3月公布的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十七条所谓“特殊责任机制”实质上规定了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对于我国过滤义务制度的建设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在民法典时代已经到来的情况下,保障个人权益已成为法治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立法者可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考虑引入版权内容过滤义务,通过提高版权方的法律地位与平台的注意义务,以应对愈发复杂的版权纠纷。

(一)过滤义务现实的技术基础。

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计算机运行能力不断提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成熟,对于盗版内容的识别手段愈发丰富,都为过滤义务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技术基础。从运行效果来看,从2012年开始盛大文学与四大搜索引擎商签订反盗版备忘录,再到腾讯、百度等一些平台开始建立自己的版权识别体系,从百度文库2020年公布的数据看,其创建的DNA反盗版文档识别系统每日拦截侵权文档25万个。可以看出,对于过滤义务的技术障碍已经随着技术的发展而逐渐破除。

(二)与事后救济措施的结合。

以技术手段建立过滤义务制度的前提下,依旧需要事后救济作为兜底措施。一方面,需要严格完善技术识别手段,减少技术自动化识别出现的问题。同时,在必要时需要加入人工审核制度,对于识别条件过于严格或不完善的地方加入人工干预。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用户申诉制度作为事后救济的措施,由用户一方提供相关初步证据证明其创作内容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并未构成对版权相对人实际意义上的侵权。用户向平台提交申诉申请后,平台应及时启动人工审查复核程序,并将用户异议发送给版权人,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版权所有:留学生作业网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QQ:99515681 电子信箱:99515681@qq.com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从网络整理而来,只供参考!如有版权问题可联系本站删除。